万聆助听器销售协议(样本)
甲方:万聆(北京)助听器销售中心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销售万聆品牌助听器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标的。 本协议所涉及的助听器产品,是甲方生产的自主品牌——万聆定制式助听器。生产许可证号为:京药监械生产许20080047号;产品注册证号为:京药监械(准)字2012第2460493号。 第二条 销售目标。 乙方承诺:从201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1___年___月___日止,完成_____万元回款额。 第三条 供货价格。 甲方向乙方供货以人民币计价,供货折扣以甲方公布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表》的价格进行计算: (一)知音系列:_____。 (二)清音系列、天音系列:_____。 (三)维修价格为甲方《维修价格表》的_____。 第四条 销售区域。 双方约定,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区域为__________,乙方承诺不越界销售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依据乙方订单,按时提供高品质的助听器产品。 (二)向乙方提供免费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免费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 (四)协助乙方开展促销活动。 (五)按照销售产品时的承诺,提供退/换货、保修、维修等产品售后服务。 (六)向乙方提供销售产品所需验配软件和编程线;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编程线或按其价格支付费用。 (七)调整产品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时,提前不少于30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遵守职业操守,在销售过程中维护甲方声誉。 (二)开展促销活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年度销售指标。 (三)与甲方协调配合,确保售后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转。 (四)不向甲方授权以外的区域销售本协议的标的产品。 (五)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试听机只能用于演示目的,不得出售给用户。 第七条 销售支持。 应乙方请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物品和帮助,支持其开展业务: (一)无偿提供万聆产品宣传彩页、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表、验配光盘(1张)、耳光笔及耳光镜(1套)。 (二)借给编程导线1条。 (三)有偿提供__________,价格另议。 (四)免费培训2名员工(食宿自理)。 第八条 订货与交货。 (一)订单。乙方订货,应填写甲方提供的制式订单。该订单为乙方订货和甲方加工生产的唯一有效依据。 (二)发货。甲方从收到订单之日起,3日内发货。乙方需要加急的,应在订单上加以说明,甲方收取100元加急费。如乙方存在逾期欠款,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三)收货回执。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将收货回执确认后寄回甲方。若乙方在到货后5日内不对所订产品提出异议,将被视为认同并接受了该产品。 (四)费用。以“谁寄送谁负责”为原则,由双方分担。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由寄送方负责解决。 第九条 货款结算 (一)对账单。每个月3日前,甲方将上一个月乙方应回货款的对账单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传送给乙方。乙方如有疑议,应在收到对账单2日内提出。 (二)缴纳货款。乙方在每个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货款汇入甲方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汇款方式由双方财务部门协商确定。 (三)滞纳金。如果乙方没有按期缴纳货款,甲方按照应回款额每天0.3%收取滞纳金。 (四)如果乙方存在拖欠货款情况,新订单采取“先款后货”方式向甲方缴纳货款。 第十条 退/换货处理。 (一)乙方申请退/换货的助听器应是配件齐全完好无损的产品,对于已经损坏或配件有缺失的产品,甲方不予退货。 (二)以甲方发货之日开始计算,75天内无条件退货。 (三)以甲方发货之日开始计算,超过75天、110天以内收取5%的退货手续费;超过110天、200天以内收取10%的退货手续费;超过200天不予退货。 (四)以甲方发货之日开始计算,6个月内因质量问题维修超过3次,采取“先做新机后退货”的方式,免费更换同线路的新助听器。 (五)甲方接受乙方在6个月内的换货,且仅限一次。换货差价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销售返利 (一)乙方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年度销售目标,甲方按照回款额的2%返现金奖励。 (二)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年度销售目标时,超过部分,每1万元增加1%返点;递增至10%封顶。 第十二条 协议的有效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___年___月___日。 (二)协议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按照各自义务,完成已发生订单的供货或销售;乙方应返还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租、借的物品。 (三)本协议因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不影响乙方继续销售甲方产品,但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一)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双倍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北京市及所属区(县)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为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二)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二O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别声明:上述文本仅是万聆听力准备的协议样本。此文本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相应条文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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